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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走私活体牛7头,没收5万余元牛款,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1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8 9:15:39 关注:209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云南省腾冲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在中缅边境的滇滩镇公开开庭审理,并与相关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村委会干部、民警、在校学生共计100余人到场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赵某、段某、蔡某3人贪图缅甸走私入境的牛便宜,合伙拼钱36400元向走私人购买7头缅甸走私牛,赵某负责与走私人商议相关事宜,并提供车辆用于拉运走私牛。
  案发当日凌晨,3人如约出发,蔡某负责探路、放哨,赵某、段某驾车到中缅边境的一处山林间空地使用现金向走私人购买7头走私牛并装车运输,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7头活体牛价值为人民币51040元。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辩论等方式充分证实了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走私人收购、运输缅甸走私入境活体牛的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段某、蔡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涉案活体牛款全部予以没收。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段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蔡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次到类案多发地出庭公诉,让边境乡镇的群众“零距离”接受普法宣传教育,有效震慑涉境犯罪分子,为贪图便宜的人直观的展示犯罪成本,为心存侥幸的人敲响警钟,让群众在“身边案、身边人”中获得法治教育,达到“公诉一案、警醒一片、普法一方”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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