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8 11:11:54 关注:244 评论: 我要投稿
|
|
2024年7月3日,韩国发布《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修订文件(第1969号总理令)。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商业登记时,需提供拟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制造方法手册,现修订为提供要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种类;(2)如果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是外国人,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由有关国家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签发的文件或由大韩民国驻该国外交使团领事馆根据《公证法》确认的公证人公证的宣誓书,现修订为: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由该国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件或由公证人公证的宣誓书,含韩国驻该国领事馆根据《海外外交使团公证法》核实的文件或者如果一个国家已签署废除外国官方文件认证要求的公约,则由有关国家授权签发海牙认证证书的当局签发的文件;(3)已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的企业,如果根据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第66条第(1)款进行的检验和评估结果超过满分的95%,则免除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的义务,现修订为:超过满分的90%,则免除自我质量检验义务;(4)如果食品卫生教育的人因根据《增值税法》第8条第(8)款发出的关闭通知而全年关闭,则此人不得接受当年的食品卫生教育,现修订为如果食品卫生培训的共用厨房经营者符合该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卫生管理负责人的资格标准并履行有关职责,则应视为已接受卫生管理负责人应接受的食品卫生培训。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law.go.kr/lsInfoP.do?lsiSeq=263829&lsId=007634&ancYd=20240703&ancNo=01969&chrClsCd=010202&urlMode=lsEfInfoR&viewCls=lsOldAndNew&ancYnChk=0#
|
|
文章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