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冒充牛肉,这些商家被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6 14:53:56 关注:16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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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记者从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深入推进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用猪肉冒充牛肉制品、经营不合格肉制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曝光一批肉类产品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花溪区某汇特产店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向消费者销售案2024年3月31日,花溪区某汇特产店向消费者作虚假的现场介绍说明,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涉案金额370元。
经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花溪区某伟特产店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向消费者销售案2024年3月31日,花溪区某伟特产店向消费者作虚假的现场介绍说明,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涉案金额410元。
经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花溪区某菇食品店销售掺假掺杂的牛肉干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案2024年6月1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贵阳花溪某菇食品店送达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麻辣牛肉干检测出含有猪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属于销售掺杂、掺假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店购进该批次牛肉干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经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花溪某肉特产铺销售掺假掺杂的牛肉片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案2024年6月1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花溪某肉特产铺送达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麻辣牛肉片检测出含有猪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属于销售掺杂、掺假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店购进该批次牛肉片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经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花溪区某汇特产店涉嫌在销售的麻辣风干牛肉中掺杂麻辣味风干猪肉案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在青岩古镇花溪区某汇特产店购买的牛肉干中混有部分猪肉干。花溪区市场监管局于当天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经查,2024年8月18日,投诉举报人到花溪区某汇特产店要求购买3斤风干牛肉,共花费400元。店家在销售过程中,前两次抓取的肉干为麻辣味风干牛肉,后多次抓取麻辣味风干猪肉混合装袋称重进行销售。店家以风干猪肉代替风干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掺杂、掺假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店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所有经营者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景区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诱导消费、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标“阴阳价”等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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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贵州日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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