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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打击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2/4 18:12:25 关注:10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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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力保障全区夜市肉制品消费安全。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违法行为34起,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青岛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6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开设店铺“青岛某零食专营店”并售卖过“酱香驴肉”(预包装食品,标称制造商: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370781XXXXX……)。经查,涉案“酱香驴肉”非标称生产者生产,当事人售卖的“酱香驴肉”外包装标注的制造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属于虚假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心存侥幸以虚假标签获利。
  典型案例二 即墨区某肉店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案

  2024年1月12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即墨区某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冷藏柜上方的案板上放有待售的两大块五花肉,其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未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2月29日,经复查,在当事人销售场所冷藏柜内发现“猪腿骨”,在地面筐子里发现“猪肋排”,仍未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典型案例三 青岛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6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青岛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百纳和”奥尔良烤翅(速冻生制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3月13日前整改完成。3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企业应当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原料质量可控、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完整、出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从而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典型案例四 即墨区某烤鸡架店(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肉制品案

  2024年4月8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即墨区某烤鸡架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经营品种:肉制品(预包装食品除外)(食品名称:鸡架、鸡心、鸡爪)。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预包装肉制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截止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预包装肉制品”之规定,构成了小作坊加工预包装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预包装肉制品。
  供稿:食品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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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即墨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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