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省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等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13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发布。
西安市高新区某动物医院服务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4年3月接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转办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供的一起宠物医院违规使用人用药品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机构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犬只诊疗,其中涉事执业兽医承认在犬只治疗中使用的3支肝素钠注射液是人用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2022088】,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没有查询到肝素钠注射液这一药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对西安市高新区某动物医院服务部处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宝鸡市千阳县某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3月,千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该县某公司门店待售的农药福·克(规格20g/袋)为限制使用农药,而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鉴于当事人在查处该农药时未对群众生产造成实际损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千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5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咸阳市淳化县咸阳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2024年6月,淳化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镇某村生产路上有一头被随意抛弃的死牛的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淳化县咸阳某农业有限公司将一头因外伤死亡的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直接送给了吴某,最后被吴某抛弃在某镇某村生产路上(吴某涉嫌随意弃置病死动物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同时发现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动物卫生监督部分第8项和14项,淳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铜川市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4月,铜川市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名称为“瑞玉518”的玉米种子,经查该种子生产厂家为汉中市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适宜种植区域为陕西省关中灌区夏播玉米种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瑞玉5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宜君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没收玉米种子“瑞玉518”4件,共计120袋;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渭南市大荔县苏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月,大荔县农业农村局接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某食材店一批辣椒在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中,“噻虫胺”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根据产地证明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来源为大荔县某镇某村农户苏某。经查,苏某共销售“噻虫胺”含量超标辣椒50公斤,获取违法所得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大荔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延安市宝塔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5月,延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的投诉宝塔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售卖老鼠药线索。经执法人员检查询问,经营人员张某承认其确有销售溴敌隆老鼠药的行为,并主动提供了剩余的55支“猫圣”牌溴敌隆农药。溴敌隆属于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共一种,延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溴敌隆55支,罚款6000元,法定代表人贺某10年内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榆林市王某销售的农产品(芹菜)腈菌唑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2月,榆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西省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该局在市场食品安全检测中发现榆林市靖边县某镇某村村民王某销售给临汾市尧都区某蔬菜经销部的芹菜经检测腈菌唑农药残留超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查,王某2023年度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共种植芹菜1350平方米,共生产该批次芹菜2900斤,每斤0.4元,全部销售给临汾市尧都区某蔬菜经销部,违法所得合计1160元,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榆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腈菌唑农药残留超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责令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芹菜,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汉中市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市级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汉中市西乡县销售的“仲玉5788”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涉案“仲玉578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经立案调查,查清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在汉中市销售“仲玉5788”假玉米种子390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8元,总货值为3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类第4项裁量标准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中市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4年9月,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节前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汉中市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七号待宰圈内有3头待宰生猪未佩戴耳标。经立案调查,南郑区某镇某村村民赵某家自养的3头生猪,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由职业卖肉的村民李某用三轮车运输到当事人汉中市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未经该厂工作人员检查接收,将3头重量为846斤生猪放至该屠宰厂7号待宰圈舍内,市场收购价格8.5元/斤,货值为71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719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查验登记生猪进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其他发现的非执法办案方面的问题同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改进处理。
安康市汉滨区某生猪屠宰加工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4年4月,安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某村的汉滨区某生猪屠宰加工厂待宰圈内有淘汰种猪12头,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猪的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涉案12头生猪为附近某村散养户王某和某村散养户郑某淘汰的种猪,由散养户自行送到当事人处,当事人购买后有现金支付收据和微信转帐记录,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安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并作出罚款3965.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洛市商州区某兽药饲料门市部经营劣兽药案
2024年7月,商洛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通知,在2024年省级兽药监督抽检中,商洛市商州区某兽药饲料门市部经营的阿苯达唑伊维菌素预混剂所检项目中含量测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西安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一箱阿苯达唑伊维菌素预混剂,12包,1200袋,截至2024年7月,现场勘验时已销售846袋,省级兽药抽检用10袋,剩余344袋。进货价格为0.28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共获得违法所得423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洛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3元,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杨凌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2024年8月,接到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某公司经营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经检测含量测定为81.1%(指标:含阿莫西林(按C16H19N3O5S计)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该兽药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于2024年3月18日从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手中通过现金方式以每袋5元的价格购买40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销售涉案产品27袋,收入共计270元。当事人经营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共40袋,标价为10元/袋,共计400元,货值较小,违法程度轻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杨凌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兽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韩城市金城区某农资服务部晋某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4年3月,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韩城市金城区某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门店发现84袋(40粒左右/袋)万丰农研牌“黄香糯”玉米杂交种,无品种审定编号。经立案调查,涉案种子销售定价为2元/袋,涉案货值200元,但是经营者晋某只向购买者吴某收取了16袋涉案玉米种子价款人民币16元,则其违法所得为16元。当事人主动配合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将已售的涉案违法种子主动召回并上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没收涉案玉米种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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