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劣质食品以及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现将相关典型公布如下:
一、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霞浦县某餐饮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案
2024年3月27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餐馆点菜区暂养活鲜池内发现活体河豚4.09kg,在餐馆厨房发现宰杀好的新鲜河豚1.06kg。另在当事人收银台发现写有“红烧河豚”点菜单一张,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河豚鱼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交易从供货商处购进活体河豚共计约58kg,其中53kg活体河豚被当事人厨师制作成53份河豚菜品,并以120元/份的价格售出。
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霞浦县市场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二、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4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生产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委托某生产商代加工的生态大黄鱼其外包装标签标识的商品识别码“6973286500103”已于2022年12月16日注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委托某生产商代加工涉案大黄鱼。当事人提供生产、加工、经营资质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并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和商品标签,承诺对标签所标识内容负责,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当事人自行销售。涉案大黄鱼生厂商识别代码未及时缴款续展,导致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被注销后仍继续使用在涉案大黄鱼的外包装上。
当事人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三、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2024年9月3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屏南县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内用于放置食品的冰箱内摆放有鸡肉、猪肉、青菜等供学生使用的食品,其中有超过保质期并已开封使用的盐渍海带苗、姜汁红糖、蝉翼豆腐皮各一袋。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
四、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案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陈列货架上发现有一瓶白酒,其标签显示有“茅台内供酒,内部专用酒,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内容,该款白酒标价180元,当事人无法说明其来源。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受某推销员赠予2瓶涉案“茅台内供酒”,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未核实商品是否合格,直接将上述“茅台内供酒”以180元/瓶的价格上架进行销售。截至检查时,涉案商品售出1瓶。
当事人经营的“茅台内供酒”属于“特供酒”,其标签显示的“内供”字样属于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架上述“茅台内供酒”进行销售,未查验供货方生产经营资质及相关商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茅台内供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案
2024年5月14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行为,后经蕉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存在将仓库中食品原料与非食品原料混放;冰柜中囤放纸皮箱子装的食品原材料;裱花间传递窗未及时关闭,传递窗口随意堆放蛋糕成品、半成品和杂物;成品展示柜中存放非食品原料(鲜花);生食区展示柜中原材料和半成品混放等情形。同时,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31654-2021《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