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2/18 11:28:46 关注:23 评论: 我要投稿
|
|
肉类产品作为百姓日常饮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质量安全就是严守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底线。自2024年4月以来,乌兰察布市食药安办、公安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强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整治,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在提升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强化“全链条”压力传导。
为有效治理突出问题,提高政治站位,将专项行动列入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统筹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发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多维发力、问题严查等全链条责任落实;抓好工作调度,市食药安办分别于6月、8月、11月组织召开了3次推进会,加强部门沟通交流、风险研判,坚定不移地将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强化“针对性”监督检查。
一是以规范经营秩序为根本点。按照“全覆盖、无盲区、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在年初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持续加大对小摊贩、烧烤店、火锅店、超市、特产店的检查力度,排查掺杂使假、混淆销售、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以开展联动协作为推动点。为形成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市食药安办于6月底组织三部门开展了“明察暗访”联合检查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同配合,共检查各业态主体96家,移交属地监管部门调查处理17家。三是以紧盯重点业态为着力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食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主体、肉类产品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94家次、加工小作坊1204家次、肉类销售主体1433家次、小食杂店732家次、食品摊贩156家次、餐饮服务单位3807家次、小餐饮609家次,责令整改288家次。
强化“靶向性”抽检监测。
整治行动中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技术监管手段的精准性,聚焦农批市场、商超早市、肉铺摊贩、熟食店等重点业态,加大对肉及肉制品中水分、“瘦肉精”、兽药残留、动物源性成分等项目的抽检监测力度。从4月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抽检畜禽肉149批次、肉制品83批次,针对抽检不合格的严格依法核查处置,监测发现问题样品的及时核查控制风险隐患,强化结果运用,形成监管闭环。
强化“多角度”宣传引导。
一是在官网、公众号及相关媒体账号上发布了《关于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公布四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畅通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在老百姓看得见的地方张贴宣传海报800余份,运用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肉类产品监督检查短视频5个,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布食品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简报3期,介绍各地经验做法,督促压实监管责任。三是在全市食品生产环节履职报告暨能力提升培训班上通报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提醒食品生产企业法人合法合规生产,监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和预见能力,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交账意识,持续将肉类产品监管作为重点,进一步扛牢责任、理清思路,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全力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乌兰察布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