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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2/27 7:38:50 关注:30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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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应实施定点屠宰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俗称“私屠滥宰”,私屠滥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过检疫检验程序,品质不能保证,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禽类除外。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
  二、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四、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五、对依法应实施定点屠宰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定点,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市民及肉品经营户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购买放心肉。
  举报监督电话:0468-333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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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鹤岗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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