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畜牧舆情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违法失信 → 文章内容

一男子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2/30 7:21:35 关注:93 评论: 我要投稿

  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问题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动物检验检疫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然而,有人却为了维护供销关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私自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情回顾
  邵某是某销售公司业务员,2024年2月起,他按照商户需求,定期将其所在公司屠宰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鸡肉,销往各个商铺。随着业务量的提升,每批次鸡肉发货数量越来越大,而客户收货后需要进行冷冻保存,然后分批次出货零售。因每次出货都需要邵某所在的公司提供当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满足客户需求,维护销售合作关系,邵某自作聪明,在手机上使用某修图软件对已经作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货主信息、地址、时间、数量等信息进行修改后,通过微信提供给商户,以备检查。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由邵某所在公司供货的某商铺所使用的部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改动痕迹,遂立案调查。
  法院审理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维护供销关系为目的,用修图软件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给商户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邵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维护供销关系为目的,用修图软件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给商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维护供销关系为目的,用修图软件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给商户使用在我国,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证件和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用于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事实的凭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类证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私自伪造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举办全省动物检疫操作演练活动2024/12/18 7:36:18
通辽市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开展抗菌药风险监测抽样、兽用抗生素滤渣样品采集工作2024/12/13 14:33:45
天津市农业执法总队总队长赵鹏带队到东丽区调研推动农业执法及动物检疫监督工作2024/12/6 14:38:42
安徽安庆“五强化、五坚持”全面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水平2024/12/6 9:15:12
动物检疫证明如何辨别真伪?2024/11/30 11:34:57
动物检疫技术知识明白纸2024/11/27 6:56:30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