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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兽药公司经营假兽药被重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11 8:38:39 关注:35 评论: 我要投稿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罚〔2024〕2号
  当事人:邢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D7G××××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西侧×号院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
  身份证件号码:13053319941025××××
  当事人邢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11日,接群众举报称:“邢台×××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销售的辉瑞眼膏为假兽药。” 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开展调查,邢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目前经营地址已不在注册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村西侧×号院内”经营,经中国邮政协助调查快递单发货地详细信息,确定邢台×××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南路新华科技园×××房间”,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在现场发现当事人网络经营的“辉瑞眼膏3.5g/支”与举报人提供的“辉瑞犬猫药膏”一致,共31盒,兽药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经翻译为辉瑞(Thailand)有限公司进口,制造地为印尼雅加达。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淘宝网站上销售本品的标题为“辉瑞眼膏眼药水眼净狗狗眼药水消炎结膜炎猫咪眼屎泪痕3.5g/支”,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兽药网”进口兽药注册数据,无此款兽药进口许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认定为假兽药。
  经查,邢台×××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经营地址不符,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邢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宠物生活用品”销售的“辉瑞眼膏眼药水眼净狗狗眼药水消炎结膜炎猫咪眼屎泪痕3.5g/支”,自2022年起,当事人共分11次通过阿里巴巴“义务博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辉瑞眼膏眼药水眼净狗狗眼药水消炎结膜炎猫咪眼屎泪痕3.5g/支”730盒,以17.9元/盒的价格销售699盒,销售总金额为12512.1元。最终可以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12512.1元,货值总金额为130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邢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2.邢台×××商贸有限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3.邢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身份证明复印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4.2024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2024年4月22日现场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2024年4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7.《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状态及外观;8.当事人阿里巴巴购入记录1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药品的数量;9.2024年5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10.当事人阿里巴巴购入记录8份,证明当事人购买药品的数量;11.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图网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药品未经国家进口许可;12.2024年5月3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13. 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6月11政务公开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及未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货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属于裁量幅度较轻,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经营兽药的行为,以及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未按兽药经营质量规范经营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12512.1元(壹万贰仟伍佰壹拾贰元壹角);3.罚款39201元(叁万玖仟贰佰零壹元整);
  4.没收邢台×××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售出的假兽药。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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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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