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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万到1万:“羊肉罚单”背后的法理与民生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2/27 11:31:12 关注:17 评论: 我要投稿

  “小过重罚” 引热议
  在 2024 年 12 月,江苏盐城发生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事件:一位农民因售卖羊肉获利 180 元,却收到 10 万元的高额罚单。此消息一经披露,迅速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登上热搜,成为公众热议焦点。
  事件回溯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巡查时,发现农民陈广芳摊位上的羊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摊位上有 1 条羊胴体和 6 个羊头。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还有 3 条羊胴体,并配合执法人员完成扣押手续。陈广芳因家人身患淋巴癌晚期,家庭经济困难,为维持生计而售卖羊肉,为此,他递交了由官方盖章的《情况说明》,恳请予以从宽处理。
  2024 年 2 月 5 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批次羊肉符合相关标准。尽管如此,经听证及讨论,市监局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未予采信,仍作出罚款 10 万元、没收 4 条羊胴体、6 个羊头及 180 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决定致使陈广芳难以接受。
  2024 年 5 月 6 日,陈广芳以可能面临 “因罚致贫” 等问题为由,起诉大丰区市监局,请求法院撤销处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陈广芳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12 月 24 日庭审期间,更多案件细节得以披露。涉案羊为癌症晚期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因急需用钱,陈广芳帮忙卖羊,此时顾德兰已病故。顾德兰弟弟也出具说明,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但当日法庭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直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人民法院报》披露此案相关情况,事件出现转折。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 10 万元调整为 1 万元。当事人按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从 10 万到 1 万的巨大罚款金额变化,引发社会对背后决策过程的关注与思考。
  案件详情回顾
  2023 年 11 月 21 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城中菜市场时,发现陈广芳摊位上的 1 条羊胴体和 6 个羊头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还有 3 条羊胴体,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完成扣押手续。此次售卖行为对于陈广芳而言,或许只是为维持生计,却未曾料到引发如此重大事件。
  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2023 年 11 月 24 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详细阐述家中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巨额理疗费用,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恳请从轻从宽处理,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该说明体现了一个家庭的艰难处境与期望。
  2024 年 1 月 18 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向陈广芳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售卖行为实施严厉行政处罚,包括没收尚未售出的 6 只羊头和 4 只羊(含 3 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 180 元、罚款 130180 元。这一拟处罚通知,使陈广芳一家陷入绝望,高额罚款对于因家人重病而经济困难的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2024 年 2 月 5 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 月 23 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合格。然而,即便如此,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经听证并公布检验检疫结论 “符合标准” 后,集体讨论决定 “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 10 万元、没收 4 条羊胴体、6 个羊头及 180 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这一决定使陈广芳难以接受,认为自身困境未得到应有的考量,处罚过重。
  2024 年 5 月 6 日,陈广芳为维护自身权益,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过罚失当等为由,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行政处罚。2024 年 9 月 26 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陈广芳坚信自身诉求合理,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12 月 24 日,该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庭审中,陈广芳当庭承认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系为帮助患癌病人顾某,希望法庭考虑家庭实际困难。涉案 6 只羊为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已在该案处罚期间病故。顾德兰弟弟顾德奎手写说明,表达对陈广芳的愧疚,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审判长围绕该起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四个焦点问题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陈广芳的代理律师认为,办案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问题,应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当日法庭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公众质疑与争议焦点
  “农民卖羊肉赚 180 元被罚 10 万” 事件,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与合理性的高度关注。公众质疑主要集中在 “小过重罚” 问题。180 元获利与 10 万元罚款之间的巨大差距,严重冲击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引发广泛讨论。
  从法律层面看,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有法律依据。但深入分析,存在诸多争议点。检验结果表明羊肉符合安全标准,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处罚金额与违法所得比例悬殊,明显违背 “过罚相当” 原则。这就如同轻微违法行为却承受远超过错程度的惩罚,难以令人信服。
  在人道主义与经济压力方面,陈广芳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患癌老人急需高额医疗费用,村委会和市场管理办公室均出具证明,然而初期处罚未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公众对 “因罚致贫” 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执法应兼顾弱势群体生存权益。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引导和教育,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不能忽视个体实际困难。若因一次处罚使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执法将难以体现人文关怀。
  执法程序也存在争议。律师指出,市场监管局在货值认定、处罚程序上存在瑕疵。例如,未充分调查市场价格,直接按最高标准计算货值,将整只羊按市场价折算,而非实际分割后的零售价。这种不严谨的执法程序,易引发公众对处罚公正性的怀疑。毕竟,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处罚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法律规定与执法原则
  在该案件中,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规定旨在从源头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防止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显然违反此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 34 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这体现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通过严厉处罚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然而,执法过程中不能仅依据法律条文机械执法,还需遵循 “过罚相当” 原则。该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即犯多大错,受多大程度惩罚,不能轻过重罚或重过轻罚。在陈广芳案件中,虽其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违法,但羊肉经检验合格,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其家庭困难,主观上是为帮助患癌村民,并非恶意违法,获利仅 180 元,还积极配合调查。在此情况下,最初 10 万元的罚款显然与 “过罚相当” 原则相悖,处罚过重,未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过往类似案例中,也能体现 “过罚相当” 原则的重要性。例如,在福州市闽侯县的案例中,老人帮邻居在菜市场卖菜,获利 14 元,因蔬菜农残超标被罚款 5 万元,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 5 万元。但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法院驳回。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系首次违法,获利金额较小,且本人不知销售芹菜不合格,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该案例充分体现 “过罚相当”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其他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事件处理结果及意义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协调与指导下,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最终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从 10 万元调整为 1 万元。这一调整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人文关怀,为该备受瞩目的案件画上相对圆满的句号。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并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后作出的合理裁决。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违法,但羊肉检验合格,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家庭困难,主观恶意较小。最终处罚决定使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避免过度处罚,确保法律公平公正,让公众认识到法律并非冰冷条文,而是能在实际执行中体现人性关怀的规范。
  在社会层面,这一结果产生积极示范效应。向社会传递重要信号:执法并非仅有 “一刀切” 的严厉,还具有温度和弹性。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提升政府公信力。公众看到执法部门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处罚,会更愿意配合执法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社会法治氛围更加和谐。
  该事件为未来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宝贵经验借鉴。提醒执法部门行使权力时,充分考量 “过罚相当” 原则,平衡好法律与民生的关系。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同时,关注个体实际困难,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不仅是对个案的妥善处理,更是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使法治更贴近生活,深入人心。
  对未来执法的启示
  “农民卖羊肉赚 180 元被罚 10 万” 事件,为未来执法工作提供深刻启示。在追求法治进程中,执法的刚性与柔性结合至关重要。
  执法者应始终保持审慎态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严格遵循 “过罚相当” 原则。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依据单一法律条文机械处罚。如在陈广芳案件中,不能仅关注其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事实,而忽视羊肉检验合格、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执法者需深入调查案件细节,全面评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确保处罚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使违法者信服,公众认可。
  执法过程中,注重人文关怀,关注弱势群体权益。对于像陈广芳这样因家庭经济困难、为生计所迫而违法的情况,不能一味严厉处罚,应给予更多理解和帮助。可通过教育引导、提供整改建议等方式,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避免因一次处罚使整个家庭陷入绝境。这不仅是对人性的尊重,更是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有助于拉近执法者与民众的距离,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与监督不容忽视。明确的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公正的基础,确保每个执法环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对于执法程序中的瑕疵和错误,及时纠正,严肃问责,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未来执法工作需不断探索创新,在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法治力量真正惠及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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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肉类食品网     文章作者:豆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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