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与中消协首次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聚焦食品药品等特殊消费形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3/18 10:39:13 关注:61 评论: 我要投稿
|
|
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万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6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等行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涉及的案件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单用途预付卡”等特殊消费形态。案例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比如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美容机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医疗安全隐患。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快递取件码小票上的虚假商业信息等,检察机关通过研建数据模型、开展专项监督,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督促行业乱象整治,助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化与消费者协会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以法治化手段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履职方式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全国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提供案例指引,同时也丰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的作用。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