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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畜禽肉,严把“三道关”——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系列宣贯(五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4/17 10:48:40 关注:131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畜禽肉是百姓餐桌上不可缺少的食品,也是销售风险较高的一类食品。作为畜禽肉销售者,要如何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守好食品安全防线呢?这里提示畜禽肉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三道关”。
  一是严把销售环境关。
  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对温度、湿度和环境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即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二是严把进货查验关。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是严把标签标识关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供稿单位:食品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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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市监昌平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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