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企业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被查处和处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6/21 8:19:19 关注:80 评论: 我要投稿
|
|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5日,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1月13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NO:A2240694442101007C),检验结论:经检验,胃蛋白酶消化率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值的规定要求,判定本批次抽检产品为不合格。
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未申请复检,视为放弃。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水解羽毛粉为50袋,净含量40KG/袋,经执法人员查看2024年10月17日,该公司销售水解羽毛粉为3400元/吨,货值金额6800元,违法所得6元。
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证据资料进行拍摄、复印,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36款从轻处罚裁量阶次:责令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水解羽毛粉50袋;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对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进行处罚旨在加强饲料市场管理,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扰乱了饲料经营秩序,造成了畜牧投入品质量安全隐患,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