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产品标签标注“湖南特产”,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涉虚假宣传!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7/22 7:52:32 关注:755 评论: 我要投稿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香市监处罚〔2025〕1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珠海*****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某某
执法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一)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共生产“剁椒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2千克(固形物不低于60%))18箱共108瓶,生产成本为50元/箱,销售价格为65元/箱,10.8元/瓶(四舍五入)。上述“剁椒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外包装营养标签标示“钠”的营养素参考值%为“35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3.4项及附录A.3计算公式[NRV%=×100%,X为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为该营养素的营养参考值],再根据表A.1营养素参考值(NRV)中钠的NRV为2000mg,计算后,“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应标示为“301.5%”。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第(四十一)项规定,采用四舍五入法后“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应标示为“302%”综上,当事人生产的“剁椒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2千克(固形物不低于60%),生产日期2024/10/14),外包装营养标签的“钠”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截至2024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108瓶均已销售,共获销售金额1170元,违法所得为270元,货值金额1170元。另,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对该批次产品外包材标签进行销毁。
(二)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共生产“特辣剁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240克(固形物不低于50%)20箱共400瓶,生产成本为50元/箱,销售价格为75元/箱,3.75元/瓶。经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特辣剁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标签标注“湖南特产”的原因是其所采取的发酵工艺为湖南工艺,另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投料记录,主要原料“朝天辣椒”的生产厂家为山东******基地。截止目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与“湖南特产”有关的工艺流程、文化背景、产地等证明材料。综上,无法认定该产品与湖南特产有关联性。
(三)2024年6月6日,当事人共生产“湖南辣椒酱”(净含量:240克(固形物不低于60%)8箱共160瓶,生产成本为70元/箱,销售价格为98元/箱,4.9元/瓶。 经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湖南辣椒酱”品名标注“湖南”二字的原因是其所采取的发酵工艺为湖南特有工艺。截止目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发酵工艺与“湖南”有关的证明材料,亦未能提供产品与“湖南”有关的文化背景、产地等证明材料。综上,无法认定该产品与湖南有关联性。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特辣剁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及“湖南辣椒酱”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截至现场检查时,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共获销售金额2284元,违法所得为724元,货值金额2284元。
另,当事人已对涉案食品标签及时更换并实施召回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定性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定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4元,并处罚款5000元。
3、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各项条款。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