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问答】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是否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0/19 16:35:49 关注:22 评论: 我要投稿

  问
  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答
  本问题涉及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一,“三无食品”与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关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无食品”并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是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对此,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处理:(1)对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上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由于其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故不应仅因没有包装标签或者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许可证编号,就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概言之,既不能认为“三无食品”属于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应将所有缺少标签或者未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者等信息的食品一概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中消费要件如何把握。《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规定生活消费是适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并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消费要件的认定标准。因此,无论是“三无食品”还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均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条件,超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对该部分不支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追究“三无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责任过轻。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并非仅依靠惩罚性赔偿责任。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经营“三无食品”以及生产经营有毒有害“三无食品”,情节恶劣,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此类行为,除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将违法线索移交给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其他法律责任,多管齐下,确保“过罚相当”,推动从源头上打击和防范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河南设立5亿元现代食品基金2025/10/21 8:39:48
大连全面升级食品生产协同监管2025/10/20 18:40:52
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5年度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监督抽考工作2025/10/20 11:17:34
新质生产力赋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在京成功举办2025/10/20 11:11:48
澳大利亚发布进口食品强制性过敏原标签规定2025/10/20 10:40:12
蚌埠市怀远县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2025/10/19 14:28:51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