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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1/7 14:49:12 关注:10 评论: 我要投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

川农函﹝2025﹞47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5〕22号),有效发挥政策措施在稳产能、惠民生中的导向作用,便利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申请,我们共同编制了《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政策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四川监管局

                          2025年11月4日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

为确保《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落实,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特制定本实施指引。

一、第一条促进畜牧产能稳定

《十条措施》原文: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养殖场(户),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稳定肉牛基础产能,改良肉牛品种,提升肉牛品质。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肉牛稳产提质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农发〔2024〕19号)。

(二)激励对象。全省从事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牧场、家庭农场和农户。

(三)激励标准。对实施人工授精并符合品种要求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

(四)申报流程。所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均可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没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可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集申报资料,汇总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1头能繁母牛最多申报一次,过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五)申报时间。政策实施期内。

(六)受理部门。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八)兑付方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激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养殖户是法人的,通过基本账户发放。

二、第二条支持养殖场降本增效

《十条措施》原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对符合国家补贴政策的畜牧业设备,加大报废更新补贴力度。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

(二)支持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支持标准。参照《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具体财政补贴金额。

(四)申报流程。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五)申报时间。购机行为完成后。

(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第三条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十条措施》原文: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设。

(一)政策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025版)〉的通知》(全评委办〔2025〕7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通知》(疫控综〔2025〕44号)。

(二)申报范围。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种畜禽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畜禽养殖场。

(三)申报条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要素判定原则》。申报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5版)》(疫控综〔2025〕42号)的评估病种和养殖场种类要求,有两年以上动物疫病净化历史,且符合必备条件和现场综合审查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

(四)申报程序。申请评估的无疫小区由建设企业按要求报送申请书,并在无疫小区申报系统上申报。申请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场按要求报送申报书。

(五)申报时间。全年。

(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四、第四条扶优培强龙头企业

《十条措施》原文:支持做大做强肉类精深加工,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肉制品加工企业,对专精特新企业能力提升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暨做好2022年第四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函〔2022〕728号)。

(二)支持范围。全省从事肉类精深加工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2.上年度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4.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近两年研发经费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四)申报时间。每年2月1日至4月底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申报。

(五)受理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六)业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有效时间。经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五、第五条做优做亮畜牧品牌

《十条措施》原文:实施畜牧业品牌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品质好、特色足、带动强、名气响的“川字号”畜禽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鼓励优质畜禽产品申请“天府名品”“天府粮仓”品牌标识授权。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3〕308号)。

(二)申报条件。申请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的主体和产品应当符合《“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申请条件。

(三)申报时间。全年。

(四)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六)使用时间。“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七)使用推广。获得授权的主体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基地中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

六、第六条大力拓展消费市场

《十条措施》原文:鼓励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市场拓展。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对省内企业参加纳入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根据展会组织情况动态调整)的参展费用及人员费用予以部分支持。

(三)申报主体。列入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的承办机构。

(四)申报流程。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等参考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五)受理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六)业务主管部门。商务厅。

(七)兑现时间。企业参展支持资金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兑付。原则上当年三季度和第二年一季度之前分别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展会支持资金拨付。

七、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十条措施》原文:优化完善生猪保险政策,将生猪价格保险升级为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障不超过2000元/头的基础上,补充提高生猪死亡风险保障至最高1200元/头,提升生猪养殖风险整体保障水平。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开展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的通知》(川农函〔2025〕323号)。

(二)保险范围。保险标的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品种的生猪,不含能繁母猪和二次育肥猪。保险对象为全省年出栏育肥猪达1000头(含)以上,或自繁自养能繁母猪存栏头数达50头(含)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实施地区为全省生猪养殖地区。

(三)保险内容。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保障生猪养殖收入减少的风险,保险责任应涵盖自然灾害、疫病疾病、意外事故、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育肥猪死亡或收入损失。

(四)保险标准。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费率不得超过5.5%。其中,价格保险责任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2000元,死亡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每头保险金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400元(叠加中央大宗死亡保险后,最高不超过1200元)。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申报程序。按照所在市(州)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方案程序申报。

(六)申报时间。全年。

(七)受理部门。有关承保机构。

(八)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

八、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十条措施》原文:推行以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养殖设施信息为融资增信的新模式。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通知》(川农函〔2024〕558号)。

(二)记载范围。畜牧业生产的猪、牛、羊、兔、禽等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以及饲料储存与生产配制车间、粪污处置设施、防疫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暂不记载特种畜禽养殖设施。

(三)操作流程。养殖主体申请人持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到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出具《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权利人持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于附记栏。

(四)贷款融资。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增信凭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

(五)申报时间。全年。

(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

(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四川金融监管局。

九、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十条措施》原文:实施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24〕56号)。

(二)贴息对象。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予以贴息。

(三)贴息范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重点支持新建(盘活)畜禽养殖场、畜禽冷链物流建设、养殖圈舍设施农业、畜牧业精深加工等。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重点支持畜禽种业、冷链物流建设等。

(四)贴息标准。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贴息利率为5年期以上LPR减去1.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贴息利率为1年期LPR减去1.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主体)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为重点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对纳入贴息范围的生猪产业贷款贴息利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5个百分点。

(五)申报程序。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四川农业信贷直通车平台,向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六)申报时间。根据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七)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八)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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