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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1/13 10:11:50 关注:25 评论: 我要投稿

  为更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汉中市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格证的实施范围
  本通告所称农产品,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合格证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一)开具主体及其要求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2.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3.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4.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
  (二)查验主体及其要求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落实入场查验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二是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三是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进货查验要求。一是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二是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3.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合格证的开具方式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小码有源”或“陕西智慧监管”等微信小程序或手工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者、联系方式、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未开具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索要、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监督举报电话: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
  0916—2626553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16—2539416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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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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