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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1/20 18:19:27 关注:13 评论: 我要投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重点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起草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xcy5672212@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寄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策法规处,邮编:7500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字样。
  附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20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
  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自办或承包委托经营食堂开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归集学校食堂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结合实际信用状况,动态确定学校食堂信用风险等级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相关经营单位,是指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集中用餐校外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校内商超等食品经营者。
  第五条 本制度中的信用信息,是指学校食堂在从事与学校食品安全有关的经济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记录的管理信息。
  第六条 市场监管、教育行政主管、学校行业主管、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掌握、动态跟踪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并解决相关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据确定的分级标准,组织开展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并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配合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提供“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平台技术支持。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督促指导。依照管理职责分工共享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相关经营单位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联合监管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第七条 各用餐学校负责归集本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形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健康管理档案”。“健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二)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以及食材供应商、校内商超招投标、合同协议、食材供应商资质、评价退出机制、师生(含家长)满意度测评等资料;(三)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资料,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设施设备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晨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执行情况等;(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问题整改、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问题通报整改等资料;(五)学校(含自办、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等资料;(六)其它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原则,归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健康管理档案”信息,结合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情况,形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动态信用档案,作为开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的依据。信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监督管理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置等情况;违法类型、违法内容、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亮牌或挂牌督办、责任约谈与问题转办整改、“三书一函”办理等情况。
  (三)社会监督情况:包括师生、家长、学校员工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各相关部门通报涉及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历次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等情况。
  (四)其他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方法
  第十条 在春、秋季学期结束后,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或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集中对当地学校食堂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周期内,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是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不作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
  第十三条 在评定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食堂评定为信用风险低(A类)。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二)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的;(三)学校食堂、相关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或者抽检结果不合格,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的;(四)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规范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线上监管;(五)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未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撤销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处理的;(六)各相关部门抽查检查、抽检监测通报等不涉及该学校食堂或相关经营单位的;(七)相关经营单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为低风险(A级);(八)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在上一学期内持续为A级的;(九)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第十四条 在评定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食堂评定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
  (一)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次数少于2次(含)的;(二)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数量少于2批次(含)的;(三)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责令改正或被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少于2次,且未被给予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四)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被监管部门责任约谈不超过2次(含)的;(五)各相关部门抽查检查、抽检监测通报等中涉及该学校食堂或相关经营单位2次以上(含)的;(六)相关经营单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为一般风险(B级)以上;(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第十五条 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食堂评定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
  (一)学校食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次数3次(含)以上的;(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数量在3批次(含)以上的;(三)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受到责令改正或被相关部门予以通报3次(含)以上的;(四)学校食堂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学校食堂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被给予警告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任约谈3次(含)及以上的;(六)各相关部门抽查检查、抽检监测通报等中涉及该学校食堂或相关经营单位3次以上(含)的;(七)学校食堂因食品安全导致较大负面舆情的;(八)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为较高风险(C级)以下的;(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在上一学期内持续为C级的;(十)相关经营单位在从事与学校食堂有关的经营活动中有以上同类情形,学校食堂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第十六条 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食堂评定为信用风险高(D类)。
  (一)学校食堂、相关经营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被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四)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依法给予从重罚款处罚的;(五)被依法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给予处罚的;(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在上一学期内持续为D级的;(八)相关经营单位在从事与学校食堂有关的经营活动中有以上同类情形,学校食堂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学校食堂不符合当前信用风险等级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章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有关规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高风险),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向被评定学校反馈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学校可将评定结果在食堂显著位置或按师生、家长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每次评定结果、动态调整结果报属地食药安办。食药安办可运用“三书一函”、风险提示函等形式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学校行业主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信用风险分级结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工作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频次和监管重点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变化动态调整。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时查询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信息或者等级变化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于信用状况提升的,逐步降低监管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下降的,主动提醒告知,及时提高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定为信用风险低(A类)的学校食堂,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适当减少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根据投诉举报、问题通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等实施触发式监管;(二)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等,实施非现场检查等监管举措,逐步降低监管频次。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定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学校食堂,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二)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三)正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四)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定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学校食堂,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二)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度增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批次和频次;(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行政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评定为信用风险高(D类)的学校食堂,采取以下措施:
  (一)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本级有关部门并报送本级食药安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会商,提出针对性监管措施;(二)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三)教育及学校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调整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集中用餐校外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校内商超等相关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 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为风险较高(C类)、风险高(D类)或既往出现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承包经营企业,应采取“双随机”定向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学校应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材供应企业,对拒不整改或连续考核不达标的承包经营企业,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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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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