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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为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学校和公众准确理解、有效落实,现就《评价细则》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从专项整治走向长效治理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近年来,我省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校园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然而,仍须清醒认识到,部分学校还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标准不统一、风险隐患反复出现等深层次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持续加力,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2024年,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此次发布《评价细则》,旨在通过一套统一、公开、可量化的“标尺”,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建设”,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二、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的全链条责任闭环
《评价细则》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系统评价,推动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学校主责、社会共治”的严密工作格局。其核心是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地见效。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求县(区)食(药)安委办牵头组织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强化部门协同责任:教育、人社部门按行业指导学校自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与结果运用,形成监管合力。
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强调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学校建立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到年度自评的全链条内部管理体系,将压力传导至最小工作单元。
三、体系设计:实行分级分类的精准化管理
《评价细则》创新性地构建了“1+3”的精准化评价体系,充分考虑了不同学段、不同规模学校的管理特点和风险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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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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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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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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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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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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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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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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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评价工作的通用原则、职责分工、组织方式、结果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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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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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幼儿园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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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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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幼儿群体特殊性,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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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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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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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食堂公益性导向,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供餐,现有承包合同到期后应转为学校自主经营。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严禁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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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校(含技工学校)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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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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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校食堂规模大、业态多、承包经营普遍等特点,在承包方准入、大型活动供餐等方面设置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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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机制:创新实施三级联动与分类评定
《评价细则》设计了环环相扣、持续加压的评价实施机制,确保评价不走过场。
(一)三级联动评价
学校自评(每学期):学校对照细则全面自查,形成报告并备案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县级综评(每年):由县(区)食(药)安委办牵头,对辖区内所有学校食堂进行全覆盖实地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结论。
省市抽查(每年):省、市食(药)安委办按比例对评价合格的学校进行随机抽查复核,确保评价质量和公正性,形成有效监督。
(二)三类指标管理
评价指标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突出对重大风险的“一票否决”:
否决项(★):涉及办学资质、经营许可、重大安全事故、制售违禁食品(如冷荤凉菜、发芽土豆等)等底线问题。任何一项不符合,则综合评价直接定为“不合格”。
关键项(△):聚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执行、食品留样、餐具消毒、人员健康晨检等核心控制环节。累计超过规定项数不符合,则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一般项:涵盖制度完善、培训宣传、记录规范等日常管理要求。允许存在少量不符合项,但需持续改进。
(三)激励创新导向
设立“亮点项”,对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建立快检室、实施“色标管理”等先进做法的学校给予鼓励。亮点项可用于抵扣一般项的不符合数,引导学校在达标基础上追求更高水平的管理创新。
五、重点内容与创新亮点
一是强化全过程可追溯。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双人或多人联检”、大宗食材公开招标、索证索票全程追溯等制度,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环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是推动智慧化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AI监管”,使后厨操作从“幕后”走到“屏前”,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实时监督。
三是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对确需承包经营的食堂,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公开招标、严格准入、签订规范合同并履行管理主责,建立评价与退出机制,严禁“一包了之”“以包代管”。
四是引入社会共治力量。要求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将校园食品安全置于社会多方共治的阳光下。
六、结果运用与实施安排
评价结果将直接与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挂钩。对评价“不合格”的学校,将给予60天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达到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本《评价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对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学校食堂暂不纳入评价范围。试行期间,我们将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学校和基层反馈意见,结合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情况,对《评价细则》及配套附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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