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正大力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工作,为了切实形成执法威慑,进一步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典型案例(公示板).doc
案例1、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网店商品页面标注的食品生产者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上不一致案
案情简介
近期,有消费者举报,称淘宝平台上的某食品店企业店销售的麦芽糖,商品页面的上的生产厂家与生产许可证号与实际的不符合,涉嫌冒用其他企业的生产信息进行生产销售及虚假宣传。
当事人网上刊载的食品生产者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处罚。
案例2、福州市马尾区某小作坊购进猪肉时未查验相关进货凭证案
案情简介
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作为生产加工鱼丸的小作坊,使用猪肉作为食品原料,在购进猪肉时未查验相关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作为食品原料的猪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处罚。
案例3、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调味料库、原料库未保持清洁,成品库内成品、半成品存在混放行为。
当事人调味料库内、原料库内物品堆放混乱、未保持清洁及成品库内成品半成品牛肉同时混放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5.1.8.3条、6.2.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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