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9/9 17:54:37 关注:4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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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食品生产环节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践行安全承诺
各食品生产主体须以食品安全生产为主线,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建立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排查并消除风险隐患;坚持诚信自律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维护公众饮食安全。
二、规范生产行为,严把源头质量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生产,严格按照许可品种、配方及工艺组织生产,严禁超范围或擅自变更工艺;原料及生产工艺须符合国家标准,对无明确标准的原料级别、工艺,应通过风险评估确保安全,严禁使用可能危害健康的生产工艺;不同原料产品共线生产时,须执行严格的清洁消毒程序并验证效果,严防交叉污染;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与食品生产企业合谋添加非法物质,严禁将工业级产品流入食品生产领域;禁止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香精作为复配添加剂组分。
(二)食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详实记录进货查验、贮存、领用、称量、投料等信息,确保可追溯;严格按标准使用添加剂,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鼓励优化配方,推广天然配料及新型保鲜技术,科学减少添加剂使用。
三、强化内部管控,规范操作流程
禁用物质排查: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自查,严禁采购、储存、使用非食用物质及违禁药品;“五专”管理落地:专人采购(查验资质)、专区存放(标注标识)、专人管理(出入库记录)、专用台账(保存不少于保质期后6个月)、专用工具(精准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定期开展添加剂使用及法规培训,通过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标准与操作规范;加强进货查验:严格核查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杜绝采购标签不符或无合格证明的添加剂;“三级管控”落实: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停产并报告监管部门。
四、严格遵循标准,适应新规变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实施,须重点掌握以下变化:
(一)禁用的食品添加剂
GB 2760新标准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添加剂品种。自2025年2月8日起,各单位严禁在任何食品品类中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范围与限量调整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等食品中明确禁用;腌渍蔬菜中最大使用量由1.0g/kg降至0.3g/kg(以脱氢乙酸计)。涉及这些食品的生产者,需重新设计配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食醋:严禁使用冰乙酸。食醋生产企业应严格把控原料采购,确保符合新标准要求。
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食品生产者需重新评估产品配方与工艺。
蒸馏酒: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禁止使用于蒸馏酒生产中,食品生产企业需据此调整生产流程。
罐头类: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禁止使用于罐头类食品生产,食品生产企业需据此调整生产流程。
(三)甜味剂混合使用规定
在相同的食品类别中,当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混合使用时,其总使用量必须符合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配方核算制度,精准控制甜味剂用量,避免因混合使用导致超标。
五、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减添加”产品研发,杜绝非法添加,积极推出低添加、少添加系列食品;优化食品配方,鼓励研发天然替代方案,优先选用天然、安全、高效成分替代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优化生产工艺,降低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推行“极简配方”理念,主动精简非必要食品添加剂品种;积极参与“减添加”相关标准制定,建立企业间“减添加”技术交流机制,联合攻克低添加生产中的技术瓶颈,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进一步树立企业诚信经营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与市场认可。
六、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各食品生产主体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内部举报人及知情群众可拨打12345热线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助力海南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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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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