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一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9/11 8:51:55 关注:70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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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一案
德农(动物防疫)罚〔2025〕4号
当事人: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广西**县**镇**街**号
身份证件号码:45262419******1333
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从**区富城汽修场装鸡肉产品以及一些冻品于早上8点钟开始出发往**及**送货,途经德保县**镇时遇**镇派出所执法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因当事人运输的冻品(白条老母鸡)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被暂扣。**镇派出所要求德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接到电话后,德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于13时42分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核实。经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运输涉及动物产品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德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向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经德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对现场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共1份;依法截取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2份;依法截取当事人提供涉案的11件白条老母鸡产品货值1份;依法复印当事人身份证1份。至此,该案件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涉案鸡肉产品为11件;(2)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1)相互证明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及经过。
(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的11件鸡肉产品老母鸡的销售清单证明涉案的11件鸡肉产品(白条老母鸡)的货值为2041.5元。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鸡肉产品(白条老母鸡)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2份,证明涉案的11件鸡肉产品(白条老母鸡)已经检疫并检疫合格的事实。
(5)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适格性。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农(动物防疫)罚告〔202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及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收到告知书后,当事人在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书面提交《放弃陈述和申辩声明》,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同意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按照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立即进行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有减轻处罚的条件。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52”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较轻”(涉案货值不足5万元),可以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白条老母鸡)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立案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白条老母鸡)货值金额2041.5元0.2倍,即,人民币肆佰零拾捌元叁角零分(?:408.3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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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德保县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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