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公安局公布3起肉制品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9/27 14:01:55 关注:23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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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咸宁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肉制品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成功侦办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4年3月,宋某为促进卤菜销售量,在加工卤菜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使用范围将“狮头牌”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放置在卤制肉类的锅中制作卤菜,并在赤壁市一农贸市场旁的卤味店中销售。2024年8月9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宋某林加工的卤鸡腿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含有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1日,赤壁市公安局依法对宋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立案侦查。经查,2024年3月至案发时,宋某生产、销售含有“狮头牌”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卤肉制品类共3万余元,违法获利1万余元。2025年7月,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林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二:汪某非法经营案
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20日,崇阳县居民汪某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后偏房内开设地下屠宰点,以每斤7.9元的价格收购崇阳县周边地区生猪,雇佣屠夫进行屠宰,所宰猪肉未经检疫便以每斤10.8元至12.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崇阳县菜市场猪肉摊主及流动猪肉贩子。2025年5月20日,崇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汪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汪某明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汪某的地下屠宰点累计屠宰生猪1000余头,销售金额21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戴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4日,戴某从山东省临沂地区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运输至通城县后对外销售。此后,戴某从临沂购回出售的生猪陆续死亡。经通城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上述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后通城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通城县公安局办理。通城县公安局经审查,于4月23日立案侦查。2025年5月23日,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对戴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
上述典型案例表明,当前肉制品领域仍存在违法犯罪隐患,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恪守法律底线,诚信守法经营。
下一步,咸宁市公安机关将在咸宁市人民政府的统筹下,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力度,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若发现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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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通山公安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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