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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被处罚款105088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0/10 8:44:20 关注:73 评论: 我要投稿

  当事人:耿晨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农(动防)罚〔2025〕1号主要违法事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8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05088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长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1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意义
  生猪检疫是确保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未经检疫的生猪可能携带非洲猪瘟等人畜共患病病毒,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重大潜在威胁,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实施生猪检疫能有效预防、控制、消灭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防止疫病传播和扩散。
  依法检疫是生猪经营的基本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依法检疫的重要性,遵守生猪屠宰、运输检疫规程,保障生猪生产安全,确保群众能够放心吃上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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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长丰县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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