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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进货查验记录缺失+兽药残留超标?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1/18 10:06:15 关注:9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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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但现实中,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环,都可能因疏忽或侥幸而埋下隐患。近日,上城区一家水产店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导致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流入市场,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与警告。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水产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并委托检测技术公司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g/kg的标准指标是≤100,实测值是104,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自述涉案的牛蛙是抽检当日从杭州某批发市场牛蛙商行购进,仅有进货转账记录,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记录销售情况,无法算清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农贸市场从事鲜活水产品销售活动,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以及《杭市管简复【2019】第34号函》的规定,该案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保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的商超、农贸市场或品牌门店,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对生鲜肉类、水产品等易残留兽药、农药的食品,建议通过可信平台购买。购物时索要发票或收据,作为维权依据,若发现食品变质、异味或食用后不适,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来源|闸弄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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