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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功夫泡椒猪皮(辐照食品)和Q弹猪皮泡椒味(辐照食品)处置情况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2/12 20:57:43 关注:11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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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5年第5号)。公告显示:成都川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功夫泡椒猪皮(辐照食品)和Q弹猪皮泡椒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1:功夫泡椒猪皮(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5-04-14;规格型号:30克/袋);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名称2:Q弹猪皮泡椒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5-04-08;规格型号:80克/袋);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功夫泡椒猪皮(辐照食品)1000袋,共计30公斤,货值550元;已销售1000袋,共计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生产该批次Q弹猪皮泡椒味(辐照食品)400袋,共计32公斤,货值680元;已销售400袋,共计3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成都川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玖拾元);
2.罚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功夫泡椒猪皮(辐照食品)和Q弹猪皮泡椒味(辐照食品)由当事人生产,该两批次产品不合格是由于生产中过程控制不严造成。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企业已做出整改:1.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必须层层把关,必须执行新品试验员→化验员→品控员→化验员→外检化验→车间负责人→生产厂长验收签字后方可大规模生产;2.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定岗定责,明确划分产品分类区域,完善库房制度;3.产品及时辐照,增加辐照剂量,加大管理,加大消毒措施,杜绝菌落的大量带入,加大产品的内检和外检力度。
2025年7月21日,成都川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已申请停产。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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