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植物源性饲料进境小知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4/21 13:09:47 关注:337 评论: 我要投稿
|
|
什么是植物源性饲料
植物源性饲料:指经种植、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饲草类、青贮料、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菜籽粕、豆粕、花生粕、甜菜粕、玉米酒糟粕、椰子粕、棕榈仁粕、棉籽粕、葵花籽饼粕、亚麻籽饼粕、米糠、麦麸、木薯渣、饲草、饲用大麦粉、饲用小麦粉、大豆蛋白、橙纤维颗粒、植物粉类混合物等。
五种植物源性饲料介绍
1
米糠
糙米在碾米过程中分离出的皮层,含有少量胚和胚乳。绿色、环保、可再利用,广泛应用于养殖业中,可用于鸡、猪等家禽家畜的饲养。
2
麦麸
以大麦或小麦为原料碾磨制粉过程中所分离的麦皮层,富含膳食纤维、矿物质、维生素和蛋白质等营养成分,是常见的猪、牛、羊等家畜饲料。
3
菜籽饼
油菜籽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而生产的副产品,含有较高的蛋白质、氨基酸、锰、锌、铜等矿物质,其蛋白含量高达38%~46%,是一种优质的植物蛋白饲料原料,被广泛用于饲料生产中。
4
棕榈粕
棕榈仁经浸提取油后的副产品,粗蛋白质和粗脂肪含量较高。可作为猪的主要饲料,也是鸡鸭鹅等禽畜饲料中的重要成分之一。
5
木薯渣
木薯提取淀粉后的副产物,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纤维素等营养成分。不能作为饲料直接使用,经过发酵后搭配饲料使用可以改善饲料适口性,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
下面来看看进境植物源性饲料的通关流程吧。
进境植物源性饲料通关流程
01
检疫审批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已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进口前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注意啦!《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网页链接: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3062131/index.html)中的植物源性饲料方可进口哦。
02
进口企业备案
海关对植物源性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关前或者报关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进口饲料企业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向海关提出进口饲料企业备案申请。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03
受理申报
海关审核货主或代理人申报时提供的以下单证:
1.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2.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检疫审批的产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转基因产品提供)等相关批准文件;4.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单。
04
现场查验
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包括核对货证、标签检查、感官检查和取样送检等。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经海关允许,可调运至海关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05
不合格处理与出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黄埔老港海关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