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案例解读 → 文章内容

【进出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宣传周|进口禽肉监管指南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11/27 10:24:43 关注:711 评论: 我要投稿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禽肉进口量呈现逐年增长之势。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海关是如何保证进口禽肉安全的。
  一、进口禽肉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口禽肉及禽肉制品实施准入管理。进口上述产品前应确认其是否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内(访问方式: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 信息服务 >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点击访问http://www.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rlcpmd/4685680/index.html)。
  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
  三、进出口企业备案要求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商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进行信息备案。
  进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首页的“已备案名单查询”,可以进行备案名单查询。
  四、检疫审批
  企业在进口禽肉前,应向所在辖区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
  进口肉类申请许可证时需正确选择商品编号、检验检疫编号和肉类品名。
  五、进口申报
  申报所需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需申报许可证号);(2)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3)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细信息的除外);(4)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5)原产地证(如有必要);
  (6)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六、现场检查
  现场查验
  根据布控指令要求,海关对运输工具、装载箱/厢体(散货运输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
  箱/厢体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箱/厢体内部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集装箱和封识是否完好;集装箱号、封识号是否与官方卫生证书所列一致;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进口禽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有无腐败变质等。
  抽样送检
  对于命中实施抽样送检的进口禽肉,还需要抽取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包装及标签
  进口禽肉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禽肉应当包装完好,并使用不易破损及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
  对于进口鲜冻禽肉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1、产地国家(地区);
  2、品名;
  3、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4、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八、合格评定及放行
  海关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结果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对符合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放行。
  九、不合格货物处置
  进口禽肉经合格评定判定不合格的,如涉及检疫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并责令进口商实施退运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后,方准进口。
  海关提示
  进口禽肉等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东莞长安海关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024年10月我国禽肉进出口数据统计2024/12/20 21:18:58
2024年11月全国禽肉市场供需及进出口形势报告2024/12/20 21:12:38
香港食安中心 :韩国部分地区禽肉及禽类产品暂停进口2024/12/20 19:31:29
香港食安中心:德国下萨克森州斯塔德区禽肉及禽类产品暂停进口2024/12/19 10:15:26
2024年1—10月全国禽肉进口数据统计2024/12/18 9:04:29
香港食安中心:美国奥克拉荷马州Adair县禽肉及禽类产品暂停进口2024/12/17 10:30:23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