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24 14:36:53 关注:324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办牧〔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现就做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统一备案内容
  (一)明确备案范围。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统一备案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严格备案标准。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
  (四)确定备案要素。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基本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平面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拟从事的实验活动范围等。
  三、规范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
  (二)提交材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含已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所在地(移动式实验室设立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参考附件1)、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平面布局图、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等。
  (三)材料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实验室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予以备案,发放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凭证(参考附件2)。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在及时补正后,再予备案。
  四、强化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已出台的备案管理办法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要组织修订完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指导意见另行制定。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备案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指导辖区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备案宣传,督促实验室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发放备案凭证后,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知实验室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其中,涉及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实验室不再从事实验活动的,应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工作,并制定信息填报指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按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备案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填报,逐步完善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
  附件:1.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参考模板)

  2.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参考模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7日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批准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和技2024/9/5 18:01:4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命名的通知2024/8/14 19:07:04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