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批准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集中验收结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5 18:01:48 关注:161 评论: 我要投稿
|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批准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集中验收结果的通知
市监科财函〔2024〕41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对2021年批准建设并申请验收的33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16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进行了集中验收。
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可登录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下载),29个重点实验室和15个技术创新中心通过验收并进入正式运行序列,请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4个重点实验室整改,要针对专家组验收意见,补足建设短板,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不通过的将予以撤销;1个技术创新中心未通过验收,终止建设,予以撤销。(集中验收结果详见附件)各主管单位、依托单位要加大支持力度,组织落实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强化督促指导,鼓励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发展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创新型管理模式和多元化运行机制,确保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发挥应有作用。
附件: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集中验收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