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被立案侦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5/25 16:45:12 关注:39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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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根据线索通报,费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死因不明的肉鸡、肉鸭17.86吨,动物骨肉粉11.01吨,动物油脂1.35吨,以及铲车、炼油设备、压缩设备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若干,货值金额33.4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于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费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本案系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对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加工处理,存在发生动物疫病的风险,严重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执法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 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病发生时各有关单位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应尽责任的规定。
发生动物疫情是社会的一大自然灾害,广大人民群众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防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是社会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本条是对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和电信部门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尽的义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动物疫情的工作人员,可以凭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动物疫情证明及工作证,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行旅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交付运输的处理动物疫情的物资应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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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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