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动物在交易市场完成交易后继续出售、运输的如何检疫?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6/5 12:03:15 关注:240 评论: 我要投稿

  李某将养殖的犊牛运输到本省的活牛交易市场出售,犊牛经产地检疫合格并取得了检疫证明(动物B),调运有效期为1天。部分犊牛当天售出,剩余2头犊牛在第三天售出,李某于当天和第三天分别向交易市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查看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进出场记录后,要求李某提供第三天出售2头犊牛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
  李某取得检疫证明(动物B)的有效期是1天,当天出售的犊牛在检疫申报时检疫证明(动物B)没有超过调运有效期,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应判定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2头犊牛在第三天出售,检疫申报时检疫证明(动物B)已经超过调运有效期,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除符合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三项条件外,还需提供2头犊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中国台湾修订进口强制检疫产品检疫规则2024/10/25 11:52:44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被重罚!2024/10/8 9:37:23
以案释法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2024/9/23 8:47:18
江苏盐城加强检疫监督与行政执法联动抓严抓实产地检疫工作2024/9/9 0:21:03
江苏盐城加强检疫监督与行政执法联动 抓严抓实产地检疫工作2024/9/4 18:38:12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被处罚款5098元!2024/7/23 8:34:54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