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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对职业打假问题进行规范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6/9 22:01:25 关注:228 评论: 我要投稿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453号提案的答复

  安兰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对职业打假问题进行规范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打假问题现状
  职业打假尤其是以索赔为目的的打假行为不仅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也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不胜其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规定的实施,以获利为目的,多次、大量购买有关商品或者服务,频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并要求高额赔偿或申请高额举报奖励为特征的职业索赔比较突出,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在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年轻化的特征和趋势。虽然职业打假行为客观上弥补了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量的不足,促进了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的提升,对推动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手段创新、执法规范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有的夹带、掉包、造假,被公安机关查获,有的以“碰瓷”瑕疵为业,一本万利。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经查询,2023年我省市场监管类行政复议大部分是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申请。
  二、职业打假问题由来
  职业打假并非法律概念,职业打假人是伴随1993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群体。围绕职业打假人的司法争议始终没有停止,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不统一。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巨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制定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购买者”用语是一大变化,不再受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的限制,从而避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范畴的界定,也定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特殊法的地位。当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在争论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时候,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职业打假的合法地位予以了确认,肯定了通过打假获得赔偿的权利。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但是第三条的内容得到保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食品安全职业打假的态度并没有发生改变。
  针对“知假买假”索赔有利惩治假冒伪劣,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等乱象,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得到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多年的“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全省法院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合法权益。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即将正式生效。《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积极探索出台有效应对职业索赔人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前期调研,针对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牵扯大量市场监管基层执法力量现状,我局正在制定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意见,明确恶意投诉举报的类型,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制度、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等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正确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使基层处置恶意投诉举报,打击职业索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护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职业打假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改变担心怕事、息事宁人的心态,不惧恶意举报。对恶意打假者有无理取闹、高额索赔行为的,鼓励经营者主动寻求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同时提供职业打假索赔者在商场、超市、门店的索赔次数、索赔内容、索赔金额等信息,锁定其通过职业打假索赔牟利的证据,确认其非普通消费者身份、非生活必须购买商品、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打掉其通过索赔牟利的企图。
  (三)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我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先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市场监管领域66项首次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关于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承诺精准发力30条具体措施,接受公众监督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依法能动履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持续为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省公安厅强化案件侦办,加大对“职业打假人”以负面报道、举报相要挟、以各种形式敲诈勒索企业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涉及企业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异常名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等的沟通协调工作,提出加强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意见建议,积极构建防范打击职业索赔的长效机制,做到依法应对、精准作为,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确保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生存空间。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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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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