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答复陈玮代表“关于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16 10:59:32 关注:303 评论: 我要投稿
|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9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4〕165号
陈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机制每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支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主要用于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指导地方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加强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关于健全无害化处理行业准入条件
2020年2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省级相关部门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科学制定本省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2022年5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生物安全等相关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探索研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
三、关于完善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农牧发〔2020〕6号文件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据调度,部分地区已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开展了对病死牛羊、家禽、毛皮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在实施好现有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关于强化对病死畜禽贩卖的监督和打击力度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2024年4月,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部署各地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持续加大对病死畜禽贩卖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7月10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