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案例解读 → 文章内容

以案释法 |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猪肉产品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8/13 9:10:37 关注:112 评论: 我要投稿

  一、案例简介
  2024年6月4日凌晨04时20分,区农业农村局与铜仁北站驻点交警在收费站出站口联合执法时,查获一辆车牌为贵C·98U69白色皮卡车,车上载有2头猪肉4边胴体,2桶内脏,且查看猪肉胴体,未盖有检疫合格印章。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向殷某某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实施了检查,要求提供猪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6月4日7时3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猪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用白色皮卡车运送猪肉产品,途中被查获。殷某某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法律分析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物品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以案释法
  动物检疫是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断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畜安全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私利,私自运输、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可查看猪肉皮肤上是否有动物检疫机构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并向经营者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怀疑是未经检疫的猪肉,可向碧江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联系电话0856—5240578。
文章来源:碧江区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福建省:猪肉市场价格涨跌互现(9月9日-15日)2024/9/21 10:25:54
福建省:8月份猪肉市场价格稳中上涨2024/9/21 10:24:44
四川:8月猪肉价格有所上涨2024/9/20 19:56:38
9月20日,猪肉概念下跌0.89%2024/9/20 15:45:16
2024年8月份全国猪肉及猪杂碎进口数据统计2024/9/20 15:28:43
海关总署:8月份猪肉及猪杂碎共计进口20万吨2024/9/20 13:28:43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