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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23 8:47:18 关注:256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摘要
  2024年7月28日,保山市腾冲市公安局猴桥边境派出所查获疑似境外品种的黄牛4头,将案件线索移送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查明:邵某雄经营的4头涉案黄牛均未佩戴耳标,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4头黄牛价值43355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的黄牛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且当事人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腾冲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3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典型意义
  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对预防动物疫情事件,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邵某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经营动物活动的公民,本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等规定,但多次无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本身就是对法律不尊重,对动物防疫管理秩序藐视,最后受到法律惩戒。本案成功办理提醒广大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惩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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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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