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一款产品既适用农产品的执行标准,又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标准,应选择哪个执行标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0/17 21:56:37 关注:24 评论: 我要投稿

  咨询内容
  你好,我们这边有一家企业是生产销售银耳的(有生产许可证)。他有一款干银耳产品(鲜银耳烘干)的执行标准是NY/T 834-2004 银耳,工艺流程也符合这个标准中对于朵形银耳的规定。但同时他也符合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中的干制食用菌制品。请问他更应该适用哪个标准呢?我们判定他是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是应该以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为准吗?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加工工艺及产品技术要求等,自助选择适宜的产品执行标准;《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不管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标准,企业都必须符合该标准。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答复|制定的不属于必须备案范畴的食品企业标准是否强制要求自我声明公开2024/10/22 18:43:41
加拿大发布2022-2023年食品欺诈报告2024/10/22 14:22:53
韩国发布食品中有害物质污染度调查说明书2024/10/22 14:22:19
潍坊市食品产业合作交流会暨潍坊市食品协会换届大会成功举办2024/10/22 9:41:05
【问答】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问题2024/10/22 9:38:09
韩国发布《不视为不恰当标示或广告的食品等的功能性标示相关规定》部分修改单2024/10/21 19:20:43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