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要注意这一点!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14 18:16:20 关注:107 评论: 我要投稿
|
|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我局收到举报,称“某某某品鉴酒”产品的委托生产商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委托方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要求查处。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核查,该款酒的物品编码为693618490****,企业名称为宿迁市洋河镇**酒厂。经过调查,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酒厂签订合作协议,委托该酒厂生产、销售“某某某品鉴酒”,委托日期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2024年6月24日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
相关处罚依据
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某某某品鉴酒”使用的物品编码为被委托生产商宿迁市洋河镇**酒厂所有,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违法行为。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委托加工产品已成为新时期下一种普遍的生产方式。一些企业对委托加工行为中应使用谁的商品条码认识不一,使用中也存在不规范现象。现实中,一些委托方不主动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直接使用受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由于受委托方不固定,变数很大,很容易造成商品混乱。
在此提醒经营者,委托加工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委托双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商品条码的使用工作。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丨执法指导科 倪雪婷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