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案例解读 → 文章内容

【案例】进口食品配料翻译错误,涉嫌标注虚假内容被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29 14:20:43 关注:13 评论: 我要投稿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4MA********
  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2024年6月8日,本局收到举报(13101140020240608********),内容系反映当事人上海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标签标识不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海关总署2024年3月份《未予准入的食品化妆品信息》。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从供应商南京麦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以26元/袋的价格,采购预包装食品“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50袋(850克/袋),在淘宝店铺“立某某进口食品”以28.12-33.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翻译标签标注信息为配料:“植脂末(葡萄糖浆,氢化植物油,酪蛋白酸钠,磷酸氢二甲,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白砂糖,乳粉,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二氧化硅,食用盐,柠檬酸钠,食用香精,β-胡萝卜素),白砂糖,麦芽糊精,混合速溶咖啡粉(8.5%)(咖啡豆,大豆),焦糖色(普通法)……”。经调查查实,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没有任何生产工艺或者流程需要添加“焦糖色”这一成分,该中文翻译标签内容有误,将“焦糖”(caramelizedsugar)翻译成“焦糖色(普通法)”。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中文翻译标签配料标注信息含有虚假内容。
  至2024年7月18日案发,当事人共计售出上述“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45袋。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淘宝店铺“立某某进口食品”待售涉案商品下架并在店铺公示召回公告,对售出商品进行召回并对剩余涉案商品退回进货商。截至2024年10月9日,因商品仅为标签标注问题非食品质量问题,除投诉举报人外未见消费者退货。
  综上,本局综合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中文翻译标签配料标注信息含有虚假内容的“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45袋,销售金额共计1274.45元,利润104.45元,即货值金额1274.45元,违法所得104.4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案件协查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销售“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标签配料表里标注“焦糖色(普通法)”实际使用配料为“焦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销售中文翻译标签配料标注信息含有虚假内容的“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肆圆肆角伍分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以上合计罚没人民币陆佰零肆圆肆角伍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关于完善食品过度包装社会监督体系的建议2024/11/29 13:21:55
中国农大成立食品供应链校友创新发展专委会2024/11/28 22:12:38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突出三个重点全面提升食品抽检核查处置数据质量2024/11/28 17:54:09
绥芬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检察院开展进口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2024/11/28 17:53:20
青海省海东市“四举措”深化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2024/11/28 17:52:13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免于现场核查告知书2024/11/28 17:50:35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