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29 15:07:14 关注:1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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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8日,安溪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剑斗派出所在湖头镇开展生猪屠宰执法检查,在湖三村磨石坑角落当场查获一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李某林、李某安未经审批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林、李某安长期无证私屠滥宰生猪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根据龙涓乡派出所提供的有关肖某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线索,安溪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至案发地龙涓乡黎山村深坵角落展开核实。当事人肖某未经审批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肖某长期无证私屠滥宰生猪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义
猪肉产品是百姓日常生活重要的农副产品,未经定点私屠滥宰的猪肉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行刑衔接,震慑违法分子,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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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泉州农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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