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机制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2 18:17:49 关注:37 评论: 我要投稿
|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甘肃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郑雅琼代表:
接到《关于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机制的建议》(第20号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研究,扎实开展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开展卫生处理以及哪些部门予以协助”的建议。2024年1月8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修订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食药安委办发〔2024〕1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开展卫生处置的工作要求和相关部门职责。《应急预案》明确规定:“省指挥部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武警甘肃总队、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开展或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
二、关于“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必须的实验室监测到底有哪些部门承担未明确”的建议。《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应急预案》中还公布了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海关技术中心、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甘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等6家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三、关于“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机制”的建议。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94号)。2024年1月8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修订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了卫生处理的方式方法及要求、承担机构以及涉及的有关部门,对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和省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应急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下一步,我们将紧密结合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积极适应食品安全发展要求,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推动全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整体提升。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联系人:方晨0931-8533167、13919499990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