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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2/5 8:25:29 关注:132 评论: 我要投稿

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2月1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具体修改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 修正后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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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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