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来解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3/18 10:40:35 关注:190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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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某系一位资深网购者,多次在法院提起索赔诉讼。2024年2月,金某通过浙江某公司运营的购物平台购买某品牌“固体咖啡饮料”10盒,总价5990元。后金某通过案外人委托某检测技术中心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案涉咖啡饮料中含有药品“西地那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浙江某公司退一赔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本案中,金某仅2024年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家就有5件类似案件诉讼记录,说明金某具有丰富的网络购物经验且对食品安全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其应该对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知,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可能。同时,结合金某的职业为蔬菜销售者,对其收入、消费能力及其他法院涉诉情况、涉诉金额拒绝作出合理的说明。故法院认定金某为日常生活合理需要购买的数量为3盒,对金某主张的3盒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多次购买同一产品,在向经营者恶意索赔未果后进而诉讼索赔,不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义,更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但“知假买假”者未必不属于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发布的《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要购买数量没有超过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应当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职业、收入、购买频率及类似案件的诉讼次数等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出正确认定,抑制其获利空间,防止其恶意高额索赔,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案例提供单位: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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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浙江消保委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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