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4/3 5:50:50 关注:94 评论: 我要投稿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园区农业农村部门、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2日
  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供应的骨干作用,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以下简称稳产保供基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生产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且经昆明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包括蔬菜、水果、生猪、禽蛋、水产基地等。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稳产保供基地的申报、审核、推荐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初审推荐、市级评审认定的程序,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五条 稳产保供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统一字样。
  (二)可在基地适当位置悬挂“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证书、牌匾。
  (三)可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办理昆明主城五区货车通行预约登记。
  第六条 稳产保供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评估管理;主动向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基地重大变更事项(如基地名称、法人代表变更等),当基地条件不再符合认定要求时及时申请退出。
  (二)基地产品优先保障本市市场供应,并服从本市的应急调度与调控。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自觉维护稳产保供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稳产保供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在本市从事生产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证照用地手续、生产许可等材料齐备有效。
  (二)申报主体投产至少两年,土地使用权仍在有效期。
  (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内部环境整洁,周边环境符合农产品产地环境相关要求。
  (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制度,执行用药安全规定,具有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通过设立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有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信息档案,按要求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八条 申报稳产保供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基地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基地:常年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或设施蔬菜面积不少于5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不少于5亩。
  (二)水果基地:浆果类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或年产量30吨以上。其他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年产量80吨以上。
  (三)生猪基地:生猪存栏1500头或年出栏2500头以上。
  (四)禽蛋基地:蛋禽存栏10万羽以上或年产蛋2000吨以上。
  (五)水产基地: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年产量100吨以上,或稻渔综合种养面积500亩以上或年产量20吨以上,或池塘流水槽养殖20条以上或年产量150吨以上,或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50吨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认定通知,明确具体申报事项。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在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向所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申报表(作为认定通知附件一并印发)。
  (二)申报主体证照。生猪和禽蛋基地另需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农业设施用地证明资料。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上年度的生产记录档案。
  (五)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如有)。
  (六)基地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配备冷链设施和带动困难家庭就业的证明材料(如有)。
  (七)其它相关辅助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除第一项外,所报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报主体开展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及评审打分(评分标准另行发文),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资料复核、现场抽查及评审打分。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基地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对基地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提供具体、真实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异议材料后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基地初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后的稳产保供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稳产保供基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对认定的稳产保供基地(当年新认定的除外),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实施。监测评估实行量化评分制,监测评估标准与认定评分标准相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的稳产保供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稳产保供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稳产保供基地条件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撤销其稳产保供基地资格,并向社会通报,基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各级部门抽检中一年内累计被检出两次出现常规农(兽)药超标的,或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估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
  (五)转借、转让、伪造“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证书的。
  (六)因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企业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由企业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条 监测结果合格的,保留其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取消或撤销其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资格的,由所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回被撤销的“昆明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认定证书及牌匾,并责成主体清除基地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资料。
  第五章 应急调控
  第二十一条 稳产保供基地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服从应急指挥、应急调度和应急安排。
  第二十二条??应急情况下,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水务、供电等部门,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保障,稳定水、电、气、暖等能源资源保障,稳定用工、运输等生产力保障,切实维持保供基地的生产秩序,确保生产不能停。
  第二十三条 应急情况下,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监测“菜篮子”产品产、供、销、存情况和产地、批发、零售价格,及时了解市场短缺品种和需求,科学分析市场供应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围绕市场需求组织保供基地调整生产节奏和上市节奏。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抓好应急生产。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抢种各类蔬菜,组织屠宰企业加大调运生产供应力度,及时稳定市场供应。对于生长周期长的蔬菜、生猪、水果、蛋禽、水产品等,要在统筹考虑补充市场缺口和做好产能储备平衡关系的基础上,加大产出力度,保障市场供应。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稳产保供基地妥善做好产能恢复。应急保供任务结束后,组织稳产保供基地逐步恢复正常生产节奏,加大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和新品种的培育生产,指导有意愿的稳产保供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提质增效。积极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根据应急保供实际情况,适度给予稳产保供基地支持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3·15市场监管在行动 |炎陵县: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知识培训 护航百姓“菜篮子2025/3/11 10:34:08
农业农村部:元宵节“菜篮子”产品供给有保障2025/2/12 7:46:10
春节过后“菜篮子”供应充足 价格平稳回落2025/2/10 9:59:06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你点我检”活动 护航首都春节“菜篮子”2025/1/23 12:16:20
关于广西”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名单的公示2025/1/20 19:38:17
春节将至,“菜篮子”产品供应及价格如何?2025/1/20 14:47:0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