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被重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5/31 8:15:35 关注:11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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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1月22日,克拉玛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猪场负责人罗某某等3人在场内一间库房内切割生猪产品,现场有生猪产品、刀具、铁锅、烫猪台等。经立案查明,该公司自2025年1月15日至22日共计屠宰生猪15头,查获涉案猪肉产品110公斤,货值金额253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生猪产品私自处理,并转移和藏匿部分刀具。该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屠宰工具,依法取缔屠宰窝点,并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义
猪肉产品是百姓日常生活重要的农副产品,未经定点私屠滥宰的猪肉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行刑衔接,震慑违法分子,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要求建立最严格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是肉食品进入市场前的重要关口,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按照畜禽屠宰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对生猪“私屠滥宰”案件的持续跟进,严肃惩办,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严厉打击了利用非法手段来牟取非法利益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了消费者餐桌上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并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启示思考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未经定点私宰生猪是违法行为且处罚力度不低,但仍然有人心存侥幸从事私宰活动。一方面可能是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可能是为了金钱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和教训,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和畜禽养殖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失大;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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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疆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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