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打肉类产品违法行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10 17:51:28 关注:227 评论: 我要投稿
|
|
今年以来,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中式餐饮店“红烧肉”抽检防腐剂不合格案2024年7月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抽检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5月30日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红烧肉”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检测结果依旧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024年7月2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与其标签不符案
2024年1月2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红烧狮子头”产品含有鸡肉,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执法人员以案件稽查的方式对生产的“红烧狮子头”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并委托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为:检出鸡源性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1月2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小作坊非法分装食品、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4年5月2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存放有已分装的精选羊肉卷、塑封包装的牛肉无标签。经查,当事人将预包装羊肉卷分装后对外销售,生产经营无标签牛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
2024年6月1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及标签,并处罚款。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牛肉店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2024年5月1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中存有1批“生牛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牛肉”的检疫检验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4年5月1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商超经营生鲜牛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案2024年8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店堂内将经营的呼伦贝尔市某公司生产的冰鲜牛腩,宣传为“澳洲冰鲜牛肉块”“澳洲自然牧场散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2024年9月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