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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10 17:52:04 关注:92 评论: 我要投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普洱法院始终将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结一批具有地域代表性、普遍性和快速增长趋势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从重惩处不法犯罪分子,以司法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2起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震慑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规范市场秩序,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案例1
  被告人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后,再向他人出售。其购买价格在600至800元/件,然后以1500元/件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其中销售飞天茅台117件,金额175500元,销售五粮液数量35件,金额52500元,销售金额总共为228000元,获利11755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扣押的贵州茅台酒75瓶,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扣押的违法所得款119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8870元。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商品的声誉和无形的商业价值。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知名品牌方的利益,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建设,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惩处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品牌谋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部分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同一案中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使被告人承担了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最终实现了维权效果最优、成本最低、周期较短、震慑力最强的目标,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案例2
  被告人王某学等四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学、王某祥、张某文、杨某文等人到某界碑附近一小箐边接外国人从境外疫区赶进中国境内的价值151,116元人民币的22头活体黄牛。各被告人接到22头活体黄牛后准备送往墨江县,被告人王某祥于当日在运输途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22头活体黄牛,接着被告人王某学、张某文、杨某文先后被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学、王某祥、张某文、杨某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走私来自境外疫区活体黄牛,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学等4人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九千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境外疫区内的禽类、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属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来自境外疫区的货品没有取得合法的手续和检验检疫准入证明,将存在安全性不明、携带疫病等风险隐患,入境后不仅破坏国内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造成威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风险。本案的依法判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高压态势打击走私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对规范边民贸易活动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为全力助推边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护边境稳固、边境安宁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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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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