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回收牛肉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5月17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回收关联企业报损牛肉块作为原料生产牛肉酱。2024年6月3日,六合区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家土猪咸肉和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案
2024年6月18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5月19日对某经营部(食品加工小作坊)抽样检测的农家土猪咸肉和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溧水区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公司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经备案经营预包装食品(肉制品)案
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辖区某公司销售肉制品产品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及生产许可证编号。2024年8月5日,栖霞区局对当事人给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肉制品产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经备案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000元。
案例四: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类产品案
2024年1月11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玉米热狗肠”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17日,雨花台区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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