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有效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形成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双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双牌县某肉食店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6月18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牌县某肉食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销售的102.69斤猪肉胴体皮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章,当事人提供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数量、货主、目的地不一致,货值金额1540.35元。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双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102.69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阳市某冷库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8月13日,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市某冷库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区一冰柜内摆放着5袋琵琶鸡腿、10袋鸭掌。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均不能现场提供进货发票、供应商的信息。祁阳市市场监管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8月27日,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不能提供上次检查涉案冷冻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及供应商的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学校涉嫌使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3月1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在食堂肉类加工间的生食保鲜柜发现一盆碎肉中有淋巴等腺状体。经查,自2024年2月25日春季开学以来,当事人食堂厨工对购进的猪肉进行分割过程中,没有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GB/T 17236-2019)规定,对上述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将切割下来含有淋巴等腺体的碎肉用于炼油或者熬汤,添加至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菜品之中给学生食用。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安县某夜宵店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2024年8月20日,东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东安县某夜宵店经营场所摆放的3袋牛油、3袋鸡胗无标签,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有效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货值金额555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东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3袋牛油及3袋鸡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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